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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为切实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18项目及体检标准通知如下:
规范体检工作程序
各市、县(市、区)招生***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规定的程序组织,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巡视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体检站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卡(表)。体检站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考生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体检时体检医生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应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核定。
启动新版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试点
从2018年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使用新版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录入体检信息。试点地区要做好对医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系统的维护保障,严格账户和密码的管理和保管,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操作录入系统。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和数据的准确录入。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外科项目的医生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公安政法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