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体检标准有哪些

2023-01-08 14:10 9 浏览

高考体检的标准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状况可以满足空中服务工作需要,一些特殊的传染性疾病等则视为高考体检不合格。

高考体检项目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项目,它们是: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高考体检标准

空乘:

一般条件

①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状况可以满足空中服务工作需要。不应有: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2)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的疾病;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②建议美学条件五官端正、肤色好;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③建议身高女性:160cm~172cm。下身长应超过上身长2cm 以上。男性:170cm~182cm。④建议体重30岁以下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30岁以上体重/kg=[身高/cm-105]±[身高/cm-105]×10% ⑤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神经

①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②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③神经症不合格。④睡眠障碍不合格。⑤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⑥言语障碍不合格。⑦癫痫不合格。⑧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⑨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⑩颅脑外伤治愈后,遗有后遗症不合格。11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12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13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14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心理

不良不合格。

呼吸

①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肺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全身情况良好合格。②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循环

①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②严重的心电图异常不合格。③高血压病不合格。④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消化

①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②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临床治愈后,全身情况良好合格。③消化道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④腹外疝修补术及阑尾切除术后,经一至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⑤慢性胆囊炎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⑥无症状性胆囊结石合格。⑦胆囊手术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后遗症合格。⑧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体携带者不合格。⑨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经六个月地面观察无异常合格。10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经治疗六个月内转阴合格。

泌尿

①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②肾结核临床治愈后,经一年地面观察,肾功能 正常合格。③急性肾炎临床治愈后,经三至六个月地面观察,肾功能正常合格。④急性肾盂肾炎治愈后,经三个月地面观察无复发合格。⑤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合格。

造血

严重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9)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严重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运动

①运动系统疾病、损伤遗有功能障碍不合格。②影响出勤的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皮肤

①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②腋臭不合格。③性病不合格。

①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0.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视力不低于0.5,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合格。在行使职责时必须戴矫正眼镜。②色盲不合格。③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影响机上服务工作不合格。

耳鼻咽喉

①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②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③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④难以治愈的外耳、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⑤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个别评定。⑥眩晕及反复发作的内耳疾病不合格。⑦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上颌窦炎、上颌窦囊肿个别评定。⑧嗅觉丧失不合格。⑨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⑩影响功能或外观的口腔、颞下颌关节疾病或畸形不合格。明显口臭不合格。

师范:

(1)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斜颈、各种疤痕等)

(2)无口吃

(3)无各种残疾

(4)身高一般要求女生不低于155cm,男生不低于160cm

国际关系:

身体条件除须达到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170cm以上,体重50kg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体重45kg以上,体型匀称;

(2)左右眼裸眼视力4.3以上(报考英语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和信息应用专业的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对眼等眼疾;

(3)听觉、嗅觉正常,无影响外语学习的听力系统和发音系统疾病,无口吃;

(4)心脏、血液、肝功能正常,无甲肝、乙肝和澳抗阳性;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和精神疾患等;

(5)五官端正,面部及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 无平足、跛足,无斜肩、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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