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2023-01-06 19:46 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校名全称: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我校国标代码:12058;河南省招生代码6258;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代码为准。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十条 办学特点: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生产育人。围绕一个核心——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强化二个建设——学校内涵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完成三个转变——规模向质量转变、一般向特色转变、普通向精品转变;实现四个突破——办学理念突破、办学模式突破、办学条件突破、办学水平突破;构建五个体系——课程建设体系、师资队伍建设体系、实践条件建设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体系、质量建设体系的“一二三四五”发展思路。实现我校的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实现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个性协调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就业服务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招生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生源所在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第十五条 对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美术类专业在考生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河南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文化分占50%、专业分占5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对其他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酒店管理 、旅游管理专业要求形象好气质佳,无听力障碍;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不招色盲、高度近视者;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 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美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其它未注明要求的专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生源所在地。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南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工科专业为3600元/生·年,文科专业为3300元/生·年,艺术专业为5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2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1000元/生·年(6-4人/间);收费标准如遇河南省收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助措施:我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工学结合特殊贡献专项奖学金、人才精品工程(精湛技能)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也可享受学院提供的困难补助。我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就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1号 邮编:475004

咨询电话:4006037129 0371-23662366

咨询qq群号:1群80723831;2群66654658

我校网址:http://www.yrcti.edu.cn

我校e-mail: hhsyzhaosheng@163.com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我校招生就业服务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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