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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创建于1929年,系福建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并已通过验收。学院由福建省教育厅举办,地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魅力城市永安市区。学院现有新校区占地面积1062亩,设有水利类、电力类、建筑类、机械制造类、电子信息类等5个专业群37个专业,目前全院教职工360多人,省部级高校名师9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支,在校生近6000人。
第三章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九条 对电子档案已投到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顺序”的原则依次录取。投档规则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向社会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六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八条 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专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和资格审查等。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汉生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国林路298号
邮 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8823857(兼传真)、882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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