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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国标代码:13652;办学性质:独立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是由贵州师范大学举办,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2001?252号)、贵州省教育厅(黔教计发?2001?271号)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发函?2004?9号)确认的新机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位于有“避暑之都”和“森林之城”美誉的贵州省省会——贵阳市,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融文、法、理、工、农、商、管、体育和艺术教育于一体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秉承“保证基础、加强实践、形成技能、培育特色”的办学理念,构建“一个专业,多个职业发展方向”的专业课程体系,培养创新性、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五条 学院先后荣获贵州省五好基层党组织、贵阳市白云区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贵州省春晖活动工作先进集体、贵州省教育厅教学改革成果一等奖、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者服务优秀集体、贵州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称号,曾连续五年被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评为全国100强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录取工作。
第八条 贵州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九条 学院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院招生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在贵州省艺术、体育类专业一般为体育艺术第三批次,普通类专业一般为本科第三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网上远程录取的方法。
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认可教育部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体育类考生专业、文化及综合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参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安排:学院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在招生工作中,录取报到数未达40人的专业,学院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考生意愿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音乐学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调剂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
第十七条 学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且不浪费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期间,学院将对进档的贵州省考生进行电话确认,并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报考我院的贵州省考生须保持电话畅通,并在录取期间随时留意自己的投档信息;档案已投至学院的,应在第一时间与学院进行有效沟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的或者在电话确认时确定放弃就读的考生,学院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奖助学金、单项奖等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由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97号
邮政编码:550014
咨询电话:0851—86771489,0851—86770323(传真)
电子邮箱: qsxyzj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nuqsxy.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二○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