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05-31 20:57 15 浏览

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浙江音乐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4535

三、校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四、层次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

名称

浙江音乐学院

证书

种类

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订各类全日制本科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学院成立本科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共609人,所有专业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舞蹈表演、表演2个本科专业44人。

(三)面向浙江省选拔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开展“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面向华侨港澳台考生,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表演5个本科专业8人,其中按台测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单列。

(五)面向国际考生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4个本科专业,招生计划单列。

(六)与嵊州市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为表演(越剧演员),计划招收19人。

(七)与新疆、西藏合作开展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音乐学(师范(钢琴与声乐)),面向新疆、西藏考生各计划招收2人。

各类别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

1.我校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2.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我校在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专业校考。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属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涉及的,考生须获得省级专业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或合格证明;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或不要求的专业(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参加专业校考。所有考生均须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考生所在省艺术类高考报名。具体报考政策及办法请考生自行向本人所属省招生主管部门咨询。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生源地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我校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3.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学(师范)、舞蹈编导、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艺术与科技等8个本科专业,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标准分计算);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文化课成绩单科分数线;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4.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1)报考我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舞蹈编导、表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旋律写作与钢琴曲写作》《视唱练耳》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设计与制作招考方向依次按《歌曲写作》《视唱练耳》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方向除外)依次按《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合唱指挥、乐队指挥招考方向依次按《作品指挥》(复试)、《专业口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中国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舞蹈基本功测试》《舞蹈表演能力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芭蕾舞招考方向(“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依次按《命题编舞》《舞蹈即兴》(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音乐剧招考方向依次按《声乐演唱》(复试)、《舞蹈表演》(复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招考方向依次按《命题表演》《台词》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2)报考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蹈学(师范)、艺术与科技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30。综合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学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舞蹈表演能力测试》、《舞蹈基本功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与科技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新媒体艺术设计》《视唱练耳》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5.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招收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三)“专升本”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华侨港澳台、按台测成绩录取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华侨港澳台本科招生简章》《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简章》规定执行。

(五)面向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国际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六)与嵊州市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服务新疆、西藏基层文化人才共建培养项目,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按所在批次当地省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八)招生批次。面向浙江省考生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安排在艺术类第一批之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安排在艺术类第一批录取;与嵊州越剧艺术学校合作的中职与应用型本科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招生,采用单独考试招生录取。非浙江省考生的录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批次执行。

(九)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10350元;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住宿费标准

1600元/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9808200。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院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71-89808080

招生办公室邮箱:zs @zjcm.edu.cn

十七、其他须知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院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政策为准,制定相应的招生考试办法,并在学院官网另行公布。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音乐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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