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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23 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合隆镇谭家屯村委会(合隆经济开发区)(省级)长隆大街2015-1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1.早期教育专业:待定
2.学前教育专业:待定
3.小学教育专业:待定
4.音乐教育专业:待定
5.美术教育专业:待定
6.特殊教育专业:待定
7.农村电子商务专业:待定
8.党务工作专业:待定
9.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待定
10.体育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11.青少年工作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12.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
13.市场营销专业:待定
14.健身指导与管理专业:待定
15.冰雪运动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16.健康管理专业:待定
17.心理咨询专业:待定
18.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19.医学营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20.现代流行音乐专业:待定
21.书画艺术专业:待定
22.动漫设计专业:待定
23.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待定
24.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育教学内容,成绩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我校设立了校内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孤儿学费住宿费减免和勤工助学岗位等相关资助项目。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专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录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优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4.专业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采取“专业清”原则录取。
(1)优先录取其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2)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虽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3)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的规定投档。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专业测试合格证;
2.学校根据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的60%+专业课成绩的10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4.若进档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以语文、外语、数学、综合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sfgz.com
通信地址: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镇)长隆大街2015-1号 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30216
联系电话:0431-85839265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