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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创业。
第三条 学校全称: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72 湖南省(内)代码:47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京阳大道。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省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要事项,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决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流程与规定进行招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受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十三条 2023年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市、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置志愿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值计入录取排序成绩。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相关物价部门暂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网,如有新规定按新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四金、国家助学金,金额最高分别为8000元/年、5000元/年、4400元/年(一等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二等国家助学金)、2200元/年(三等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计划进度,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贫困考生资助项目和专业特别助学金等措施予以帮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有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164788、88204788
招生监察电话:0731-8856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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