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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西安科技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西安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标代码为10704。现有雁塔和临潼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48号。
第五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600余人,其中博、硕士研究生2600余人。拥有安全科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学科,7个省(部)级重点一级学科,11个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及省级精品课程39门、教学团队15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8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6个本科专业。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九条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公布的计划和生源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1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5。
第十六条学校预留计划48人。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用于录取可能被退档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在正式投档前投放。
第十七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不设级差分。
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并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专业安排时,按照投档成绩参加排队。
第二十条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进档考生志愿顺序、原始总分、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依次进行专业安排;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一条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