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2020年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招生专业,招生录取分数线
2023-01-06 19: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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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具体要求,我校研究决定继续在浙江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一、选拔对象
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并具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通过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不合格科目)的考生。
已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浙江考生视为同时报考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无需再次报名。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计划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不超过150人,其中理科140人,文科10人。开放报考专业详见报名系统。
三、选拔模式与程序
1.报名
请登录上海交通大学招生网站http://zsb.sjtu.edu.cn,进入“上海交通大学网上报名系统”报名,4月22日报名开始,4月30日报名截止。请使用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账号,选择“综合评价(三位一体)”招生类型,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电子报名信息,提交信息后下载打印相关表格,由所在中学核实该表信息后盖章签字。考生还需提供自述与三封推荐信(见附件)。请将纸质资料以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截止时间为5月2日17时,以上海市邮政接收时间为准。
考生可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高中阶段的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获奖证明、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写实性材料。请确保报名材料打印质量,其中报名表要求黑白打印,保证条形码清晰可辨。报名材料请使用a4纸,无硬纸、无塑封、无封面和封底。初中及初中以前的材料不必提供。报名材料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考生可在“报名系统”查询材料接收状态、审核结果等信息。
2.初审
对于按照报名要求提交有效报名资料的考生,我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档。初审结果预计于5月中旬在报名系统中公布。
3.笔试
初审通过的考生可参加我校组织的笔试。文科考生将参加“文科综合”测试,理科考生将参加“理科综合”测试。(请确保在报名系统中填报的科类与高考报名科类一致,以免影响录取。)请考生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并确认是否参加笔试,未按时完成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笔试将于高考后进行,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说明等详见报名系统中下载的准考证。
4.面试
我校将合并“三位一体”综合评价与“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照不超过两项招生计划总数4倍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将于高考后进行,具体面试资格、面试时间、地点将在“上海交通大学网上报名系统”中通知。面试名单及面试成绩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公示。
5.志愿
考生参加我校面试即视为确认报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与“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若被我校录取,则无需再填写高考志愿,不再参加其他高校录取。
四、录取办法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与“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合并计划后统一于6月25日之前录取。
1.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投档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占10%。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如下11门科目等第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各科成绩按a=100分、b=90分、c=80、d=60分折算。
3.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再依次以高考总成绩、高考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4.交大密西根学院、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仅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预录取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正式予以录取。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清晰、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六、其他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考生,由考生申请,我校审核批准后,资助部分交通费。申请表格见附件。
本次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同时接受社会监督,我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34206217。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240电话: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招生网站:http://zsb.sjtu.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