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

2023-01-07 15:44 1 浏览

昨日,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动员会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正式落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还将获得年金。

相关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具体贯彻意见报省备案,尽早启动改革实施工作。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改革的范围包括了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人”和“中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不满15年参照职工养老的规定。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期为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改革前(即10月1日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单位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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