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解读

2023-01-07 09:34 1 浏览

2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近日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从16个方面对相关改革事项进行了明确。小编就为大家详解贵州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吧!

据悉,本次改革的范围为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1月1日起,我省对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具体为: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同时,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 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据了解,按照以上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具体为:截止2013年12 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此外,对于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于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与此同时,从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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