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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规定,5月28日至30日端午节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其中5月30日为端午节,属于法定休假日,5月28日和29日属于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5月28日至30日加班的,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呢?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执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对于“300%”如何理解?
很多人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只需另外支付2倍工资,加上正常工资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颁布)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劳部发[1997]271号)第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300%的工资报酬。注意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因为法定休假日属带薪假日,故加上正常工资,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因此,端午节当天加班的,应当支付员工4倍工资。
2.法定休假日加班可否不支付加班工资而给予补休?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因此,员工在5月28日和29日休息日加班可以按照加班时间给予补休,但是5月30日端午节当天加班企业按照加班时间给予补休或者三倍时间补休的,并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在补休的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1.加班工资基数以约定还是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因此,除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一致,否则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加班工资基数组成项目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发放的工资都要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组成项目。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5月28日和29日工作不一定属于加班,需要在综合计算周期届满时计算员工总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即使超过也是按照150%而不是200%支付加班工资。而5月30日端午节当天加班的,应当另外支付员工300%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因此,在北京工作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在端午节放假期间工作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