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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生录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凡经市、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其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由招生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有关招收特长生的文件制定,由该校考核录取委员会按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进行认定和录取。
拟招收特长生的学校,于4月10日前,将拟招收特长生的方案含招生计划、考核录取标准、考核录取程序及招考录取委员会名单上报市或区(市、县)教育局审批,4月17日前,将经批复的特长生的方案向社会公布。考核和录取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学校校长、教务主任、思教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人选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推荐,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无异后确定。
各学校录取委员会按考核录取标准和程序对报名学生进行统一测试,将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特长生学生名单在学校进行公示,特长生拟录名单可按120%的比例进行公示。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二天,由学校择优确定录取特长生名单公示(特长生中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招委会划定的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确有专业水平特别突出的,区(市、县)属高中学校,报当地主管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审批。省、市直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复核审批,可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下30分以内录取),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四天统一上报主管教育局,同时附上特长生学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经审核同意后随即到市招考中心提前办理网上录取手续。学校最后确定的特长生名额不得突破特长生招生计划,没有按计划录满的特长生名额纳入统招生计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