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浏览黄石农村户口身价要涨了!2018拆迁补偿有新变化!
01
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02
试点宅基地“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相信大家听完之后最关心的就是
改变了政府作为居住用地
唯一供应者的情况后,会带来哪些变化?
对于租房者和买房者来说,更为关心的则是
以后房子的租金、房价是否会下降一些?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政府不再垄断住房土地供应,对集体土地价值将产生非常大的提升影响,其中,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商品房住宅市场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
政府不再垄断住房用地,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两多一并举”住房制度基础性的土地制度变革,可抑制地产投机,满足住有所居。
比如,农村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环节,可以盖成租赁房,直接进入了市场,那么节省的成本会非常巨大 农村集体建设的租赁房成本,可能只有商品的20%(一线城市)到30%(二线城市)。
如此这般,租赁市场的供需结构将彻底向租房者的一头倾斜,在租房权益增加的同时,房租不仅不会大涨,反而可能下降!
目前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对老百姓来说
最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具体有哪些改变呢
来划重点
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这么重大的好消息 赶紧扩散给更多人知道吧!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该房地产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径深、层高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拆迁市直管、单位自管住宅用房(包括已改制后的原单位自管住宅用房),根据权益不同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取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30%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取得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70%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另已购房改公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其拆迁建筑面积在已购房建筑面积(另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与房改政策规定建筑面积差额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超出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的20%补偿。
(三)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或被民政部门确定为无经济来源的特困户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调换后应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其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证件为准。
市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擅自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营业部分经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过渡期限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订,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技术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政府实行土地储备、公用设施建设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审核确认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购住宅的,免交原拆迁建筑面积部分的契税;选择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未超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依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拆迁估价作技术鉴定。
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估价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房地产评估六年以上的估价人员以及资深律师、城市规划专家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