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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现就我市基层特定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按年收入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2倍×12标准发放,且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其中省、市财政按19800元/年•人给予定额补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为基层特岗人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先缴后返,由市财政承担。
3.用人单位按当年最低缴存基数×5%为基层特岗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且随最低缴存基数的调整而调整。其中市财政按100元/月给予定额补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4.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执行。
上述标准从11月起执行。铜陵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0月19日